2006年7日,河南某大学在校学生逯某被李某雇佣,在李某开办的门市部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50元。逯某按照约定7月工作26天,8月工作27天,但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故原告逯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1013.89元。
法院认为,原告逯某为被告李某提供了劳务,被告李某应当支付原告逯某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双方约定的每月350元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400元的标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逯某劳动报酬。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7日,河南某大学在校学生逯某被李某雇佣,在李某开办的门市部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50元。逯某按照约定7月工作26天,8月工作27天,但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故原告逯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1013.89元。
法院认为,原告逯某为被告李某提供了劳务,被告李某应当支付原告逯某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双方约定的每月350元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400元的标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逯某劳动报酬。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