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受伤
何正系宿迁市兰特锻造有限公司检验员,男,24岁。按公司排班,何正上的是夜班,每晚21时为上班时间。何正住处到公司上班地点,骑摩托车一般在20分钟左右。2006年5月12日19时30分左右,何正提前1个半小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受伤,先被送至宿迁市工人医院,后转至宿迁市钟吾医院住院治疗,于2006年6月4日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膝韧带断裂。2007年4月30日,何正向宿迁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其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遂先行向宿迁市劳动局仲裁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市劳动局仲裁处于2007年6月19日裁决何正与兰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何正即于6月21日正式填写工伤申请表,宿迁市劳动局于2007年8月7日作出裁定,认定何正负伤为工伤。兰特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何正不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受伤,不应算工伤,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