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
申诉人:王某 被申诉人:某学校
王某说,他于1999年7月进入该学校工作,在学校负责水电修理等后勤杂务工,每月工资105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于2007年7月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
2008年6月,王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共计应支付8个月的工资即8400元。
学校辩称,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1月而非2007年7月,王某2008年6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过,王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在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已经向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调查核实: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校方提供的工资册上,2007年1月、2月有王某的名字,从2007年3月以后开始没有他的名字。今年5月1日前,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日,5月1日之后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07年,因此适用时效期应为60日。
审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确认双方于2007年1月终止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000元;3、申请人放弃与被申请人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权利。
法律说明:
一、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佰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