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cnc加工中心  仓管  汇丰  佛山10月8日  佛山
当前位置 :| 主页>人才资讯>劳动与法>

拖欠员工工资最高罚50万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17 Tag: 点击:
2008年5月31日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修订《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0日。

  施工单位拖欠工资不得投标

  针对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较集中的情况,《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设立工资支付担保或者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工资支付担保或保证金专户,视为工程款不到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条例》规定,凡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拖欠工资数额在3万元以上;拖欠工资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催告,在付清工资前,对招投标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对直接发包工程,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